
文章来源:未知 时间:2019-06-07 07:04
办银行卡卖给犯罪集团,并将银行卡与自己的电话号码进行关联用于掌握银行卡的资金进出情况,发现有钱进账后立刻注销银行卡将钱取出,成功盗窃犯罪集团赃款获利16万余元。经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昌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2014年6月,昌某在北京通过小广告找到一个办理银行卡的兼职,该兼职要求用自己的身份证在银行办理银行卡,而后有人收购银行卡,每张银行卡的价格为40元。昌某在6月持本人身份证共在北京市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数家银行办理数张银行卡,用于出售给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能够及时知晓其出售的银行卡交易信息,昌某在办理银行卡的过程中预留了自己的手机号码作为短信交易提醒的号码,意图掌握银行卡交易情况。2014年6月19日,昌某收到短信信息,发现以其身份证办理的农业银行卡内入账20000元,入账后,该卡的实际持有人在天津市分多次累计取款18180元。昌某立即将该卡通过电话挂失,并于次日前往农业银行网点,持身份证将该卡销户并取出了剩余的1820元。
昌某获利后,在6-8月间,其与朋友周某在银行共办理了数十张信用卡,并采用此种手段盗窃他人财物5次,累计盗窃金额达16万余元。
2014年10月16日,昌某在仙桃老家被公安抓获。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刘秋有、杨卉、熊熙)